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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和 债款拖欠期间发生价格变化时应采纳的结算对策

杭州收账公司债款拖欠期间发生价格变化时应采纳的结算对策

 合同两边履行国家定价的,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,逾期交货的,遇价格上涨时,按原价格履行;价格下降时,按新价格履行。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,遇价格上涨时,按新价格履行;价格下降时,按原价格履行。

 合同两边未履行国家定价的应按合同约好的价格履行,为确保债款的履行,可采用其他措施来制止债款拖欠现象的发生。

南和县地处河北省南部,太行山东麓冲积平原,北距石家庄市108公里,西离邢台市20公里,辖5乡3镇,218个行政村,总面积418平方公里,耕地面积39.1万亩。截止2001年底,全县总人口达到31.32万人,国内生产总值完成11.9亿元,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.7亿元,粮食总产达到23万吨,全部财政收入完成3775万元,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501元。历史沿革该县自公元前202年建置,北齐更名嘉禾,北宋曾称澧州,元代初名和阳,不久复名南和县。隶属巨鹿郡、魏郡、广平郡、名州、邢州、信德府、顺德府。1949年划入邢台专区,并先后归邯郸专区、巨鹿县、任县治,1962年复置,改属邢台专区。1970年改为邢台地区辖,1993年邢台地市合并后归邢台市辖至今。